(2015)徒民初字第00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837号原告戴某某,女,汉族,1955年09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47年03月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边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