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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非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克乐、陈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克乐,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执行人,吴克乐。被执行人,陈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行审字第28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克乐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8-9幢三单元707室套房一间(房屋产权证号:00××99)系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克乐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8-9幢三单元707室套房一间(房屋产权证号:00××99)。(本次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6月30日至2018年6月29日止,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未申请续封的,本查封裁定效力消灭)。二、该套房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三、限被执行人自查封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查封财产。四、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被执行人自行保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友必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新新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执非字第327号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吴克乐、陈霞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克乐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8-9幢三单元707室套房一间(房屋产权证号:00××99),系被执行人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吴克乐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城东小区8-9幢三单元707室套房一间(房屋产权证号:00××99)。附:(2015)温苍执非字第327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