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庆春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春塑胶包装有限公司,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006号原告重庆庆春塑胶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乐山村大干池社,组织机构代码20318265-X。法定代表人何国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况兰,重庆超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378号,注册号500000000006701。法定代表人龚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庆春塑胶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庆春塑胶包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春塑胶包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8元,减半收取2034元,由原告重庆庆春塑胶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念章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句志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