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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亚军、魏栋、刘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魏栋,刘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宝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亚军,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辩护人XX文,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栋,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继胜,陕西东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涛,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4年7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金台区看守所。辩护人雷文川,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付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亚军及其辩护人XX文、被告人魏栋及其辩护人李继胜、被告人刘涛及其辩护人雷文川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刘亚军得知其姐刘某甲与被害人王某甲因离婚之事在本市金台区南坡村“如意餐厅”附近发生争执后,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魏栋、刘涛,并让魏、刘两人到南坡村“如意餐厅”。三人先后到达“如意餐厅”门口后,继而对王某甲拳打脚踢,致王某甲受伤昏迷,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并心包填塞死亡。被告人刘亚军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被告人魏栋、刘涛于案发当日主动投案。指控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鞋子等物证;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刘某甲等的证言;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的供述和辩解;尸体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因刘某甲婚姻纠纷,故意伤害他人���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亚军当庭辩称没有打王某甲,也没有叫被告人魏栋、刘涛打王某甲。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亚军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本案系亲情破裂导致的伤害案件,被害人王某甲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亚军主观恶意不严重;被告人刘亚军犯罪后没有逃匿,在犯罪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传唤,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被告人刘亚军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栋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栋犯���意伤害罪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魏栋系主动投案,属自首;王某甲对本案发生有一定过错;魏栋主观上只是要教训一下王某甲;魏栋的殴打行为不足以直接造成王某甲“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如实供述,及时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在5年以内对被告人魏栋确定宣告刑。被告人刘涛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涛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刘涛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本案系婚姻家庭生活矛盾引起,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被害人王某甲与刘某甲登记离婚。同日,两人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财产在宝鸡市金台区南坡村“如意餐厅”附近发生争执��厮打,刘某甲遂打电话给其姐刘某乙,刘某乙打电话给其弟被告人刘亚军。同日13时许,被告人刘亚军将此事电话告知被告人魏栋、刘涛,并让魏栋、刘涛二人到南坡村“如意餐厅”一起教训王某甲。三人先后到达“如意餐厅”门口后,继而对王某甲胸部等处拳打脚踢,致王某甲受伤昏迷,后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系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心脏破裂并心包填塞死亡。被告人刘亚军被公安机关当场传唤,被告人魏栋、刘涛于案发当日主动投案。另查,庭审前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其辩护人充分协商,就附带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甲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王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30日13时9分左右,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卧龙寺派出所(以下简称卧龙寺派出所)接王某甲之子王某报警称:其父在宝鸡市金台区南坡村“如意餐厅”门前被人打倒在了地上。接警后,该所值班民警迅速到达现场。一名叫王某甲的男子平躺在地上,处于昏迷状态。一名叫刘亚军的男子和一名叫刘某甲的女子自称殴打了倒在地上的王某甲。该所民警协助120急救人员将王某甲送上救护车后,将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刘亚军和刘某甲当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查,同年6月30日13时许,刘某甲与��害人王某甲因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同财产发生争执,刘某甲用电话联系到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刘某丙四人来到宝鸡市金台区南坡村王某甲经营的“如意餐厅”,刘亚军、魏栋、刘涛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王某甲,致其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甲、被告人刘亚军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魏栋、刘涛主动投案。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120电话受理记录单、证明及危重病人抢救登记表证实,被害人王某甲院前死亡。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绘图、现场照片证实,在李某某、王乙的见证下,现场勘验检查于2014年6月30日14时45分至同年6月30日16时05分进行,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为变动现场。现场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南坡村四组通村便道上,该便道为南北走向,宽4.5米,便道南头与陈仓大道连接,北头通向南坡村三组,中心现场位于该便道南段,该处东侧为陈仓大道77副59号“如意餐厅”,西侧为陈仓大道77副58号“贵宾西凤酒玲琳自选超市”。南坡村四组通村便道上,距陈仓大道北边沿9.9M,距便道东边沿0.8M处地面有1.3M×0.3M范围红色斑迹(编为1号,已提取),距陈仓大道北边沿10.25M,距便道东边沿4.3M处地面有0.12M×0.11M范围红色斑迹(编为2号,已提取),距陈仓大道北边沿12.35M处靠便道西墙有一石墩,石墩向南0.19M处起至石墩南侧面高0.13M处有0.32M×0.13M范围红色斑迹(编为3号。已提取),距陈仓大道北边沿14.85M,距便道东边沿3.6M处地面有0.5M×0.86M范围红色斑迹(编为4号,已提取),距陈仓大道北边沿12.25M,靠便道东边沿处地面有一破碎塑料盆(已提取)。4、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清单证实,2014年6月30日15时55分许,在卧龙寺派出所询问室内,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亚军当日13时许王某甲被殴打时,被告人刘亚军所穿衣物(即提取时其身上所穿衣物,没有换过)包括领标为“BBOFOXS”的灰色短袖T恤1件、标牌为“L.B.K”的蓝色牛仔裤1条、标牌为“BUBUK”的狐绿色男鞋1双,予以扣押;同年6月30日22时许,在卧龙寺派出所内,对被告人魏栋作案时所穿的红色、鞋边为白色的休闲鞋1双予以提取;同年6月30日23时许,在卧龙寺派出所内,对被告人刘涛作案时所穿的蓝色、底部为波浪状花纹李宁牌休闲鞋1双予以提取。5、(宝)公(司法)鉴(DNA)字〔2014〕492号物证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经对“王某甲心血”、现场勘验检查、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刘某丙、刘某甲手擦拭物、死者王某甲衣服、内裤、牛仔裤、白色休闲鞋���蓝色休闲鞋、被告人刘亚军牛仔裤、T恤、鞋子中提取的23个检材,按行标GA/T383-2002标准方法进行DNA检验和分析。其中距陈仓大道北边沿10.25M,距便道东边沿4.3M处地面上2号红色斑迹、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刘某丙、刘某甲手擦拭物、被告人刘亚军牛仔裤、T恤、鞋子等检材未获得STR分型。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因素干扰的前提下,经16个STR位点检验,所送检距陈仓大道北边沿10.25M,距便道东边沿4.3M处地面上2号红色斑迹、石墩向南0.19M处起至石墩南侧面高0.13M处3号红色斑迹、距陈仓大道北边沿14.85M,距便道东边沿3.6M处地面上4号红色斑迹、死者王某甲衣服、内裤、牛仔裤、白色休闲鞋及蓝色休闲鞋检见人血,该人血来源于王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其余检材未检见人血。6、(宝)公(司法)鉴(DNA)字〔2015〕35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经对对“马某乙(死者王某甲前妻)”血样、“王某(死者王某甲儿子)”血样与(宝)公(司法)鉴(DNA)字〔2014〕492号物证鉴定书中死者王某甲进行亲缘关系比对。按行标GA/T383-2014标准方法进行检验。在排除同卵多胞胎、近亲及外源性因素干扰的前提下,(宝)公(司法)鉴(DNA)字〔2014〕492号物证鉴定书中死者王某甲是王某的生物学父亲,其父权指数为1.2335×108。7、监控视频证实,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甲的情况。8、刑事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证人刘某甲分别辨认出宝鸡市金台区南坡村三组“如意餐厅”西侧为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2014年6月30日殴打王某甲的地方。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证人刘某甲分别辨认出2014年6月30日13时许被故意伤害的被害人王某甲。10、公(宝)鉴(化)字〔2014〕446号毒物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经对死者王某甲的肝脏、胃及胃组织进行毒物定性分析,均未检出常见毒物成份。11、尸检照片、(宝)公(金)鉴(法医)字[2014]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证实,鉴定要求:对死者王某甲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检验:(1)衣着检验:上身穿白色短袖T恤(领口左侧撕开,前襟上部右侧、下部右侧及左袖子处染灰,后襟上部大量染血),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腰系黑色皮带,白色内裤,赤足。(2)尸表检验:中年男性尸体,身长152㎝,发育正常,营养良好,尸斑呈暗红色,分布于背腰臀部未受压处,指压褪色,尸僵存在于各大关节处。头面部:短发,顶部发长6㎝,色泽黑,双眼闭合,角膜透明��左、右瞳孔0.6㎝,双侧球睑结膜苍白无出血点,双侧耳廓正常,鼻部变形,鼻背部可触及骨擦感,错位明显,鼻腔内有血迹,口唇青紫,口腔内血迹,舌位于齿后,牙齿全。右顶部片状3㎝×3㎝皮下青紫,稍肿胀,顶枕部正中5.5㎝×5㎝头皮肿胀,该处有4㎝×3.5㎝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有3㎝×0.5㎝挫裂伤,创缘不整齐,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深达头皮下,前额部两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各为1㎝×0.5㎝、0.8㎝×0.5㎝,左眼下睑青紫肿胀,鼻背部左侧纵形0.6㎝创口,右颧部0.5㎝×0.5㎝表皮剥脱。颈项部:右颈部斜横形6㎝×0.3㎝皮下出血。胸腹部:右胸锁关节处斜纵形1.5㎝×0.4㎝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锁骨中段下方2㎝×1.8㎝皮下出血,左肩部有3㎝×0.3㎝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胸部平乳头处横行14㎝×5.5㎝范围内纵形多条波浪状线形皮下出血,间距0.5㎝,该处胸廓轻度塌陷。背腰臀部:未见异常变化和损伤。四肢部:左侧三角肌处6㎝×4㎝范围内斜形多条波浪状线形皮下出血,间距0.5㎝,左腕关节上0.5㎝×0.5㎝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手背部4㎝×3㎝皮下青紫,其中0.7㎝×0.5㎝表皮剥脱,右手背处0.5㎝×0.3㎝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脚踝前侧2㎝×2㎝表皮剥脱。肛门及会阴部:未见异常变化和损伤。解剖检验:头面部:切开头皮,前额、顶部及枕部对应头皮损伤处片状头皮下出血,左右颞肌无出血,颅骨无骨折,打开颅骨,硬脑膜完整,大脑及小脑未见明显损伤,颅底无骨折。颈项部:逐层打开,颈部皮肤及肌肉无出血,气管内无异物。胸腹部:联合打开胸腹腔,可见双侧胸廓均轻度塌陷,胸骨平第四肋处横行骨折,右侧第2-3肋骨锁骨中线处骨折,右侧第4肋骨双骨折,左侧第2-6肋骨锁骨中线处骨折,对应骨折处肌肉广泛出血,左肺轻度萎缩,左侧胸腔内约200ml不凝红色液体,心包充盈呈暗红色,可触及明显波动感,打开心包可见约350ml不凝红色液体,心脏大小正常,左心耳处1㎝×0.5㎝破口,深达心房腔内。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心血,进行DNA检验;捺印死者十指纹及双手掌纹,进行信息核对;提取部分肝脏、胃及胃内容物进行常见毒物排查;提取心脏、肝脏、双肾、脾脏进行病理检验。毒化检验结果:所送上述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毒物。论证:(1)致伤工具:根据尸体检验,死者顶部头皮下出血,面部多处小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眼下睑青紫肿胀,鼻骨粉碎性骨折,胸部、左上臂、左右手背多处皮下出血,左右胸部多处肋骨骨折,胸骨横断骨折,符合钝性外力(如拳脚)作用致伤。(2)死亡原因:尸体解剖可见,死者心包充盈呈暗红色,可触及明显波动感,心包内可见约350ml不凝红��液体,左心耳处破口,深达心房腔内,结合病理检验并排除常见毒物中毒,说明系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结论:王某甲系受钝性外力(如拳脚)作用致心脏破裂并心包填塞死亡。12、鉴定意见通知书、告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害人王某甲死亡原因的鉴定意见依法告知了各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13、公(宝)鉴(痕迹)字[2014]25号足迹检验鉴定书、鉴定机构资质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笔录证实,经将在死者衣服上拍照提取的灰尘鞋印一枚,与刘某甲、刘某丙及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鞋底样本照片各一份进行鉴定,鉴定要求:死者衣服上拍照提取的灰尘鞋印花纹种类是否与该5人鞋底花纹种类一样。本项检验按行标IFSC06-01-02-2006标准方法进行。初步检验:刘某甲、刘亚军、魏栋、刘某丙鞋印花纹类型与检材明显不同,可以排除。死��衣服上拍照提取的灰尘鞋印为右脚所留残缺足迹,依据鞋印形态判断为足前掌部,花纹形态为成排波浪形花纹,依据比例尺测量相邻花纹间最宽处为0.42㎝,最窄处为0.22㎝,花纹波浪宽度最宽处为0.40㎝,最窄处为0.20㎝。将死者衣服上拍照提取的灰尘鞋印与被告人刘涛的鞋印在同等倍数下比对,发现两者鞋底花纹类型一致。鉴定意见:死者衣服上提取的足迹和被告人刘涛的鞋印花纹种类相同。公安机关将此鉴定意见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涛。14、通话记录证实,证人刘某甲分别与证人刘某乙、被告人魏栋,被告人刘亚军分别与被告人魏栋、刘涛的通话情况。15、物证领标为“BBOFOXS”灰色短袖T恤1件、标牌为“L.B.K”蓝色牛仔长裤1条、标牌为“BUBUK”狐绿色男鞋1双证实被告人刘亚军作案时的衣着;李宁牌蓝色休闲鞋1双证实被告人刘涛作案时所穿鞋。16、证人赵某甲的���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30日中午13时许,他看见王某甲和其媳妇在他家门前小巷内吵架。过了会儿,来了一胖一瘦两个年青小伙,胖子(经证人赵某甲混杂辨认为被告人刘亚军)把门口的灯箱拨倒,把店里面一张折叠式桌子扔出来。过了有三、四分钟,来了一辆白色轿车,下来两个大概20岁左右、身体比较壮的年轻小伙,其中一个穿了一件红色上衣,两个年轻小伙直接走到先来的胖子跟前,和刘亚军说话。那辆白色轿车开走后,那伙人(四个男的和王某甲媳妇)还在如意餐厅门口说话。这时,王某甲媳妇到玲琳超市买东西,他就跟了进去,问其是怎么回事?王某甲媳妇说她和王某甲离婚了,来问其要她的衣服,王某甲不给她。他就劝其好好要东西,王某甲媳妇嘴里支支吾吾着就走了。就在他和玲琳超市老板说话时,他听见外面有人打架,出去看到王某甲媳妇带的人中有一、两个人正在如意餐厅西面的巷子口靠南的地方,把王某甲的儿子王某打的在地上滚。巷子北面不远处的王某甲已经被人打倒在地上了,仰面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这时,刘亚军还上去用脚在躺在地上的王某甲肚子上还是胸脯上踏了好几脚,随后,刘亚军就站在旁边。他看对方住手了,就过去准备扶王某甲起来,他拉了一下王某甲胳膊,没有反应,他看到王某甲口鼻直流血,就给在现场的王某甲亲人说打120。后除刘亚军和王某甲媳妇还在现场外,其他打人的人都不见了。不知谁打的120,公安人员也来了,随后把王某甲送到了医院,公安机关把王某甲媳妇和刘亚军带到了派出所。17、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某甲和其媳妇闹矛盾时,王某甲经常叫他给协调。2014年6月30日12点多,王某甲打电话说其媳妇来店里闹事,让他到店里帮忙协调一下。挂了电话过了20分钟左右,他就到了“如意餐厅”门口。他看见王某甲媳妇和其弟(经证人赵某乙混杂辨认为被告人刘亚军)在饭店门口站着,就问王某甲媳妇,其称她跟王某甲要东西,王某甲不给,就跟王某甲吵架了。王某甲之姐说人家来人到店里砸东西。他就劝王某甲媳妇有啥事好好说,随口问了一句是谁砸东西了,刘亚军就气势汹汹地说是其砸的,其要把店拆了。等了十多分钟,王某甲坐一辆出租车到了“如意餐厅”西侧路边。他当时正站在餐厅西边的村道上,王某甲下车后,其上身衣服被人撕烂,脖子附近全是血印。王某甲看到他后,就往他跟前走,他正准备问王某甲咋回事时,一个穿红色上衣的小伙(经证人赵某乙混杂辨认为被告人魏栋)冲到王某甲跟前,问王某甲是不是打其姨了,王某甲还没来得及说,魏栋就朝王某甲头上打了一拳。接着,��个穿绿色上衣的小伙(经证人赵某乙混杂辨认为被告人刘涛)冲上来,与魏栋一起对王某甲拳打脚踢,王某甲被打倒在了地上。王某甲的儿子看到其父被打后,就去打其中一个小伙,这两个小伙又过来将王某甲的儿子打倒在地。后刘涛和魏栋步行朝市区方向走了。王某甲媳妇没有动手。1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6月30日上午11点多,她弟王某甲和其妻刘某甲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为拿东西在店里发生了争执,还在店外面扭打了起来。大概是中午11点半左右,王某甲回家取刘某甲的东西。王某甲刚走,她看见刘某甲在店门口打电话。过了有10分钟左右,刘亚军和一个男的就到了。刘亚军开始在店门口谩骂,把店门口的灯箱推倒,提起店门口的一张桌子往外扔,正好砸在她母亲的右手背上。她母亲看刘亚军火气比较大,就劝说把刘亚军往店外挡。刘某甲、刘亚军和另外一个男的就站在店外。她一直在店里招呼生意。大概12点多,她听见店外吵杂声很大,围了好多人。她在店里看见店外,魏栋和刘亚军架着王某甲的胳膊窝,把王某甲扔出去了2、3米远,魏栋、刘亚军还继续对王某甲脚踢拳打。等她跑出去时,王某甲已经躺在地上不动了,刘亚军还用脚在王某甲胸脯上踏了三脚。刘某甲在旁边站着。这时,魏栋和另外一个穿绿色衣服的人正在打她侄子王某,她就赶紧上去护着王某。19、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6年他亲妈马某乙与他父亲王某甲离婚,2009年,王某甲与刘某甲结婚。2014年2月份前后,刘某甲与王某甲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开始分居,准备离婚。同年6月30日早上7点多,两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12点30分左右,他婆马某甲到他帮忙的“洋洋”饺子馆找到他说,有几个人在店里可能要��他父亲。他就往店里走,12点40分左右,他回到店门口时,看见三、四个人正在他家如意餐厅西边的村道上,对其父王某甲身上、头上拳打脚踢,他就赶快去给父亲帮忙,用拳在其中一个人后背打了一拳,那人就转过身踢了他一脚,他被踢倒后,又在他身上脚踢拳打,打的他在地上滚蛋蛋,这个人打他时,又过来一个人把他打了一顿。他被姑姑王某乙拉到一边,就赶快到父亲身边,看到父亲平躺在地上一动不动,嘴边、鼻孔、脸上、头发、地上全是血,前胸、上身全是脚印,他就先后拨打了120和110。经王某辨认魏栋、刘涛、刘亚军就是殴打王某甲的人。刘涛是踢倒他的人,魏栋和另一个男的在他身上脚踢拳打。20、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上午11点左右,她儿子王某甲与其妻刘某甲离完婚回到如意餐厅,刘某甲因要其衣服与王某甲发生争吵。她就劝两人���要吵,后两人还打了起来。后王某甲坐出租车去千河家里给刘某甲取东西。刘某甲就打电话叫来刘亚军,刘亚军来时还带了其一个堂弟。刘亚军就将吃饭的桌子往外扔,她在门口站着,桌子角碰到她右手上,导致右手骨折。她就劝刘亚军,其嘴里还说要打王某甲。没过一会儿,王某甲回来脚刚下车,刘亚军、魏栋几个人就围上去打王某甲,当时现场比较乱,都围上去了。王某上去挡了,又被拳打脚踢打倒在地。她上去护孙子,回头时王某甲倒在地上,地上还有一滩血。21、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11点30分左右,她接到她妹刘某甲的电话,说其和王某甲已经把离婚手续办了,她要把放在王某甲家里的保险单和衣服取回来。她还劝其今天就不要去了,过几天再过去拿,刘某甲说今天非得要回来。后刘某甲打电话说其被王某甲和家人打了,咱家也没有人管��她还想问是什么情况时,刘某甲就把电话挂了。她就给她弟刘亚军打了电话,让其赶快过去看看,她还嘱咐其过去后和对方好好说。后又给她儿子魏栋打电话,但未打通。半小时后,她再给刘某甲、刘亚军打电话,都打不通。她有些担心,就坐车到了王某甲的餐厅,看见警察正将刘亚军和刘某甲往警车上带。她随即打通了魏栋的电话,魏栋说其和刘涛把王某甲打了。后在卧龙寺派出所门口,她听王某甲的家属说王某甲不行了,她就带魏栋和刘涛到卧龙寺派出所投案自首。2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30日12点20分左右,他堂弟刘亚军打电话说刘某甲和王某甲离婚了,两万块钱和衣服没有拿回来,叫他和其一块过去帮忙拿东西。后刘亚军开车接上他到了如意餐厅门口。刘某甲一个人在餐厅门口站着,他俩就过去,刘亚军问刘某甲:“王某甲把钱给你没?”刘某甲说:“两万块钱给了,衣服和一张保险单没给,王某甲现在回家取去了。”刘亚军问:“王某甲是不是打你了?”刘某甲说:“打了。”刘亚军一听生气了,就将餐厅门口的灯箱推倒了,餐厅里的人就将刘亚军推出来了,他们三个就在餐厅门口说话,刘某甲对刘亚军说王某甲把衣服和保险单拿来咱就回,不要闹事了。刘亚军没有说话。大概过了十几分钟,刘涛来了,得知刘某甲被打,就站在餐厅门口骂,其骂的话意思就是这事和王某甲没完。刘某甲紧接着就去巷子西面的商店买了水。他们四个人正在喝水,魏栋坐了辆出租从马路对面下车走了过来,没说话,看起来非常生气。王某甲不知什么时候回来了,差不多和魏栋前后脚。他再转身一看,魏栋用拳头在王某甲胸部打了一拳,就开始扭打在一起。魏栋把王某甲打倒在地后,王某甲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准备还手。���见刘亚军和刘涛冲上去打王某甲,没有用其他工具,都是拳打脚踢。王某甲儿子在刘涛后背或后脑勺上打了一拳,刘涛就去打王某甲儿子,等他回过头来看时,王某甲已经被魏栋、刘亚军、刘涛打的躺在地上不动了。他在餐厅门口站着,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拉架。刘某甲没有动手。23、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王某甲和她多年在一块积累的矛盾比较深,她俩共同生活期间偶尔也打架。因过不到一起,她俩就协议离婚。2014年6月30日上午9点多,她和王某甲在渭滨区市民中心办完离婚手续,就因分一些共同财产在一楼大厅发生了争吵。后她坐出租车到了在南坡村三组路口的如意餐厅,她打电话问她姐刘某乙保单的事时说她在如意餐厅。她为向王某甲要她的项链和衣服,又和其吵了起来。她非常生气,把一张饭桌掀翻,王某甲就用拳头在她左眼上打了一拳,又在她左脸��扇了一巴掌,她俩就厮打在一块了,王某甲用旁边超市的铁簸箕在她头上砸了一下,王某甲母亲过来把她俩拉开了,王某甲又在她左大腿上踢了两脚。王某甲母亲和其外甥也劝王某甲把东西给她。她就哭着给她姐刘某乙打电话说:“王某甲不给我东西,还打我。”她姐电话里还没来得及说话她就把电话挂了。王某甲很不情愿地回肖村老家取她的东西了。过了十几分钟,她弟刘亚军和她堂哥刘某丙就来了,刘亚军问她眼睛怎么了,她说是王某甲打的。刘亚军就和王某甲母亲讲道理。她站在餐厅路边不远处给她外甥魏栋打电话说:“我问王某甲要东西,王某甲给我不给东西,还把我打了。”并告诉魏栋她在店里。她和刘亚军、刘某丙及王某甲家里人在店门口继续理论。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大概是1点多,她从超市买水出来,见王某甲坐出租车到餐厅西面的巷子口下车��魏栋正好到了,魏栋就跑到她和王某甲跟前问她:“姨,他打你了没有?”她说:“打哩。”几乎同时,王某甲语气很重地给魏栋说:“打哩,怎么咧?”王某甲刚说完,魏栋就用拳在王某甲的肩膀还是脸上打了一拳,紧跟着刘涛还是刘亚军就冲过来和魏栋一块儿对王某甲脚踢拳打,后来王某甲跑到玲琳超市东侧墙根处准备捡砖头打魏栋他们三个时,被他们三个人中的谁把砖头打掉了,魏栋他们几个把王某甲打倒在地上时,王某甲的儿子王某过来,在刘涛、刘亚军两人中的一个背上还是头上打了一下,刘涛他们就过去打王某了。当时场面比较乱,她光记得魏栋在王某甲的脸上还是肩膀上打了一拳,其余都是刘涛、刘亚军、魏栋三个用脚在王某甲身上踢的,用拳在王某甲身上打的,至于他们分别踢在王某甲什么部位,她没看清楚。过了一会儿派出所来人了就将她和刘亚军带到了车上,120救护车也来了,后她就被带到了派出所。她打电话叫魏栋过来是想让魏栋帮她壮势,替她出气,她能想到魏栋来之后,会殴打王某甲,因为她和魏栋比较亲,魏栋知道她被王某甲打后,肯定会帮她出头。刘亚军、刘某丙和刘涛是谁叫来的她不清楚。刘某丙在电线杆跟前立着,没有动手打人。24、被告人刘亚军供述,2014年6月30日12点30分左右,他大姐刘某乙打电话说他姐刘某甲和王某甲在店里因拿保险单和衣服,王某甲不让拿,并且把其打了。王某甲和他姐刘某甲感情一直不好,以前因为其家里的很多事,他觉得王某甲老是在欺负刘某甲,今天他知道王某甲把刘某甲打了之后特别气愤,就想着要收拾王某甲出气。他就准备去店里。他先给刘涛打电话没打通,又给刘某丙打电话说刘某甲被王某甲打了,他要刘某丙帮忙去把王某甲打一顿。他开车接上���某丙就往卧龙寺刘某甲店里走,路上刘涛回了电话,他给其把刘某甲被王某甲打的事讲了,并说他正往如意餐厅走,准备去把王某甲打一顿,让刘涛也过去帮忙打王某甲,刘涛听后也很气愤,说其也过去。之后,他给魏栋打电话也把事情讲了,并叫魏栋跟他一起打王某甲,魏栋说其一会儿就到。大概12点半左右,他和刘某丙到了,刘某甲正站在店门口哭呢,他就过去问,刘某甲说其早上和王某甲办了离婚手续,准备到店里取她的保单和衣服,王某甲不给她,还把她打了。还指了一下王某甲打的情况,他看见刘某甲左眼眶被打青了,左大腿上也有一块淤青。当时他很生气,就冲进店里准备找王某甲,他进店时把门口的广告牌掀翻了,又在店里掀了一张桌子。王某甲母亲过来挡他、劝他,并说王某甲回家取保险单了。刘某甲还劝他不要惹事。他就和刘某丙、刘某甲一起站在店门口等王某甲。过了一小会儿,刘涛过来了,他和刘某丙、刘某甲、刘涛就在店门口等王某甲,除了和王某甲家里人理论外,他们四个人没有说其他话。过了一会儿,刘某甲就去巷子口西侧的商店了。这时魏栋在大路边下了出租车,朝王某甲店门口这边走,他还没来得及和魏栋打招呼,紧跟着又有一辆出租车开进来停在王某甲餐厅西侧的巷子。王某甲从车上下来,魏栋先冲到王某甲跟前问:“你为什么打我姨?”王某甲说其没打,魏栋就对王某甲说:“你没打我姨她脸上青的是咋回事?”说着就一拳打到王某甲左边胸口上,就把王某甲打倒了,王某甲从地上起来后就冲过去打魏栋,刘涛就冲上去打王某甲,他也冲上去对王某甲拳打脚踢,具体打在什么地方没有印象,魏栋和刘涛也是对王某甲拳打脚踢,具体打到王某甲什么地方,因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他们���个都在打王某甲,没有注意。他们先是把王某甲打到如意餐厅西边水泥路旁边的房子边,那儿有个插伞的水泥墩子,他们三个把王某甲打的蹲在那个水泥墩子旁边。这时王某冲过来在他后背打了一拳,他就转身把王某推倒了,王某从地上爬起来还准备打他,他就一脚踹到王某肚子上把其踹倒了。王某甲姐看他们在打王某甲,拿了个砖头过来,他就把其抱住,并把砖头夺了下来。然后他就转身和他俩继续打王某甲,之后,他们三个把王某甲打倒在离那个水泥墩子北边大概两、三米远的地方,头朝东在地上躺着。他和刘涛、魏栋在王某甲南边,面向其站着,他站在中间,刘涛在他西边,魏栋在他东边。他们又在其身上踢了几脚,他朝着王某甲屁股上踢了一脚,刘涛在王某甲腿上踢了一脚,魏栋有没有再踢王某甲他没注意。他们三个走到如意餐厅马路边,他就让刘涛和��栋先走,两人就沿着卧龙寺的马路往西走了。刘某丙、刘某甲和他就在那儿站着,后来警察来了,把他和刘某甲带到了派出所。他们开始打王某甲后就没有见过刘某丙,刘某丙也没有到他们打王某甲的跟前来,只是打完后他见刘某丙在餐厅门口站着,刘某甲当时站在他们打王某甲的马路上,离他们不远,不过刘某甲没有动手打王某甲。他当天穿的衣服,上身灰色T恤,下身蓝色牛仔裤。25、被告人魏栋供述,2014年6月30日9点钟左右,他陪他姨刘某甲到清姜市民中心办离婚手续,刘某甲和王某甲为要衣服等发生了争吵,后他与刘某甲分开。大概是11点左右,刘某甲打电话问他在哪儿,而且他问其并不说话,电话那边有吵骂声。后他妈刘某乙打电话说刘某甲被王某甲打了,让他过去看一下王某甲把刘某甲打成什么样了。他就坐出租车到了陈仓大道烟草公司斜对面王某甲开的饭店,下车时,饭店周围站的人挺多,他走到店门口,还没来得及和刘亚军、刘涛说话,这时大概是12点多,王某甲坐出租车停到店西面的路口。王某甲下车后,刘某甲就走到王某甲跟前,他过去问刘某甲:“王某甲打你了没有?”刘某甲说王某甲母亲抱着她让王某甲打哩。刘某甲刚说完,他就用右拳在王某甲右脸上砸了一拳,接着,刘涛也用拳头在王某甲身上打。当时打的比较快,刘涛用拳在哪儿打他没看清。刘涛把王某甲打倒在地后,王某甲就地捡了一块砖头准备打他俩时,刘涛就用脚在王某甲肚子上踏了几脚,王某甲又倒在地上,砖头也从其手中掉了。他见王某甲倒在地上了,就用右脚在王某甲的胳膊和腿上踏了四、五脚。这时,王某甲的儿子在刘涛后脑勺上砸了一拳,刘涛过去抱着王某甲的儿子将其摔倒在地,他也跟着过去在王某甲儿子腰上踢了两、三��。他和刘涛打王某甲儿子时,被其姨或婆给挡住,把王某甲儿子抱走了。这时,他见王某甲还在地上躺着,嘴里流着血。他听到旁边围观的人说要报警、打120,在现场等了四、五分钟,他就和刘涛朝西走了。后他心里有点害怕,就想着出去躲一躲,就去宝鸡汽车西站坐上去眉县的班车。在车上,他妈打电话说王某甲住院了有点严重,他就让朋友叫了一辆车把他拉回宝鸡。他到高新八路永清酒店准备找他妈,在路边碰到刘涛,他妈说:“王某甲没有了。”后他就和刘涛到卧龙寺派出所自首了。他没有看见刘亚军、刘某丙打王某甲。他当天上身穿的是红色短袖T恤,下身穿浅蓝色牛仔裤,脚穿红色帆布鞋。26、被告人刘涛供述,2014年6月30日11点多,他妻子打电话说他堂哥刘亚军打电话找他有事,他即给刘亚军打电话,刘亚军说他堂姐刘某甲让王某甲打了,其正往如意餐���走,让他过去帮忙教训王某甲。他就坐出租到了如意餐厅。见刘亚军、刘某丙、刘某甲在如意餐厅门口站着,他过去问了一下情况,得知刘某甲和王某甲早上已经离婚,刘某甲被王某甲打了,刘某甲左眼和左大腿都有淤青,他当时很气愤。当时王某甲并不在餐厅。过了有五分钟,魏栋来了,魏栋刚来时间不久,王某甲坐出租车就回来了。魏栋过去问王某甲:“你是不是打我姨了?”后面再说什么没听清,两人就打到一起了,最后魏栋一拳将王某甲打倒在地上。王某甲从地上爬起来,在其身后的水泥墩子上拾了一块砖头要打魏栋,他就冲上去在王某甲肚子上踢了一脚,王某甲手上的砖头就掉在地上。他又在王某甲肚子和脊背上打了几拳,魏栋也在打王某甲。他冲上去时刘亚军也冲上去了,他和魏栋打王某甲时,他见刘亚军就在跟前,但没看见其干什么。王某甲儿子从后面冲上来在他后脑勺打了一拳,他转身追打王某甲儿子,魏栋也过来,在距离马路两、三米时他和魏栋将王某甲儿子打了几拳、踢了几脚,其就倒在地上了。这时,过来一个女的(他不认识,应该是王某甲家人)脱了鞋打他俩,王某甲儿子趁机起来跑到餐厅里面去了。他转身看王某甲时,其在如意餐厅西侧巷子的地上躺着,鼻子上流着血。魏栋给他使了个眼色,他俩就走了。刘某丙和刘某甲没有打王某甲。他当天上身穿的是上面有花的绿色T恤,下身是烟灰色裤子,脚穿蓝色运动鞋。2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证人刘某丙之间进行了相互辨认。28、照片证实,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案发时的衣着情况。29、王某甲离婚证证实,2014年6月30日,王某甲与刘某甲登记离婚。30、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甲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刘亚���、魏栋、刘涛的基本情况,其均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31、民事赔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情况说明及收条证实,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甲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9300元。32、谅解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王某作为被害人王某甲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从轻或减轻处罚。33、本院(2015)宝中刑一初字第000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证实,庭审前经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其辩护人充分协商,就附带民事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甲、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甲附��民事诉讼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以上证据,经公开开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并相互印证,经本院审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因刘某甲婚姻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在故意伤害王某甲的犯罪中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行为积极,均为主犯。被告人刘亚军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中当庭翻供,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魏栋、刘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均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均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亚军、魏栋辩护人均认为被害人对本案案发有一定过错的理由,经查,被害人王某甲与刘某甲因分割财产产生纠纷,没有进行理性协商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发生争执、厮打,二人对本案案发均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刘亚军当庭辩称其没有打王某甲,也没有叫被告人魏栋、刘涛打被害人王某甲,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辩解与全案其他证据矛盾,其庭前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应当采信其庭前有罪供述。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亚军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理由,经查成立,可依法酌情对被告人刘亚军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栋的殴打行为不足以直接造成王某甲“心脏破裂致心包填塞死亡”的理由,经查,本案三被告人对被害人王某甲胸部等处拳打脚踢��其共同的行为致被害人王某甲心脏破裂并心包填塞死亡,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魏栋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魏栋系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系初犯、偶犯的理由,经查成立。可依法对被告人魏栋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涛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的理由,经查,三被告人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均行为积极,其共同的拳打脚踢行为致被害人王某甲死亡,三被告人均为主犯,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刘涛的辩护人热内被告人刘涛系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本案系婚姻家庭生活矛盾引起,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理由,经查成立。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涛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亚军、魏栋、刘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亚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O二六年六月三十日止)。二、被告人魏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O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三、被告人刘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O二四年六月三十日止)。四、物证被告人刘亚军作案时所穿领标为“BBOFOXS”灰色短袖T恤1件、标牌为“L.B.K”蓝色牛仔长裤1条、标牌为“BUBUK”狐绿色男鞋1双;被告人刘涛作案时所穿李宁牌蓝色休闲鞋1双,依法收作案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瀚黎审判员  李少华审判员  侯多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