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丁仙辉诉荀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仙辉,荀细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丁仙辉被告荀细江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丁仙辉诉被告荀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丁仙辉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聪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