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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丁仙辉诉荀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仙辉,荀细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丁仙辉被告荀细江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原告丁仙辉诉被告荀细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仙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丁仙辉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聪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