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6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王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664-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承德街**号。法定代表人吴丽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王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4)外民三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王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6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德信用社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