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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永绿包装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永绿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苏中知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联合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万华山,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涛,上海方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永绿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舟山村。法定代表人周家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洁。委托代理人邹军。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托恩姆公司)与被告苏州永绿包装有限公司(下称永绿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9日、4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奥托恩姆公司委托代理人万华山、庞涛,被告永绿公司委托代理人周玉洁(参加第一次庭审)、邹军(参加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托恩姆公司诉称:奥托恩姆公司系MDaemon系列计算机软件作品的作者,依法对该系列软件享有著作权。根据《尼泊尔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奥托恩姆公司对MDaemon系列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的保护。MDaemon系列软件为一款全球领先的邮件服务器软件,也是一款收费的商业软件。奥托恩姆公司在2013年5月17日、6月17日两次通过系统命令检测到,永绿公司官方网站“www.szyonglu.com.cn”正在使用奥托恩姆公司的“MDaemon9.5.1”软件。该软件系奥托恩姆公司于2006年发布,但奥托恩姆公司的销售系统上未见永绿公司的购买记录。永绿公司也从未获取奥托恩姆公司的授权许可,其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MDaemon9.5.1”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奥托恩姆公司的著作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永绿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卸载“MDaemon9.5.1”软件;2、赔偿奥托恩姆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奥托恩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沪长证经字第499号公证书及涉案软件正版光盘。证明奥托恩姆公司系涉案“MDaemon9.5.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2、(2013)沪徐证经字第4275号公证书及(2013)沪徐证经字第5059号公证书(附取证步骤的说明)。证明永绿公司系涉案域名的主办单位及其使用涉案软件的事实。3、(2013)沪徐证经字第1130号公证书及上海软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软众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和发票。证明涉案正版软件的销售价格。4、微软公司官方网站对“telnet”服务器和客户端的介绍。证明“telnet”检索命令的技术原理。5、(2013)沪徐证经字第7152号公证书及软众公司独家代理“MDaemon”软件的授权书(附中文译本)。证明奥托恩姆公司授权软众公司为涉案软件在中国的独家总代理。被告永绿公司辩称:奥托恩姆公司在没有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随意推测永绿公司实施了复制、安装涉案软件的侵权行为,其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理由:1、涉案公证书仅能证明永绿公司系域名为“www.szyonglu.com.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但不等同于永绿公司自行建设、控制网站服务器或邮箱服务器软件。永绿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纸塑包装,并无建设网站或邮箱服务器的能力。永绿公司委托苏州美年设计印务有限公司(下称美年公司)提供网站建设维护和虚拟空间租用服务,且仅委托其为永绿公司提供网站建设服务,并未要求提供邮箱服务。2、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奥托恩姆公司以“telnet”命令访问相关域名服务器所得的反馈信息仅是一些字符,不能反映计算机软件的实质内容。奥托恩姆公司并未提供该域名服务器上的有关软件及其文档与其正版光盘上的有关软件及其文档一一对应的证据,也没有提供证明该域名网站服务器为永绿公司所有的证据。其既不能证明该域名服务器载有“MDameon9.5.1”计算机软件,也不能证明永绿公司使用了该计算机软件。被告永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设计制作委托合同书》。2、发票。证据1、2证明永绿公司委托美年公司制作网站的事实。3、(2015)苏苏证经内字第70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软件在奥托恩姆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实际售价。4、域名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域名“szmini.cn”属于美年公司。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奥托恩姆公司提供的证据,被告永绿公司对于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其中的证据2,telnet命令反馈的信息是“+okszmini.cnPOPMDaemon9.5.1ready﹤﹥”,其中所反映的域名是“szmini.cn”,该域名并非永绿公司所有;通过访问“”所出现的登录窗口,与奥托恩姆公司正版软件安装后出现的登录窗口不一样。其中的证据3,软众公司系与本案无关的第三方,即使永绿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应当按照该公司的出售价格计算赔偿数额。对于被告永绿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奥托恩姆公司质证如下:证据1的合同仅最后一页有两家公司盖章,故对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其开票日期分别为2013年10月16日和2014年4月9日,系在奥托恩姆公司取证后开具的,故对其关联性不认可;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奥托恩姆公司就涉案软件在国外的售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已经授权软众公司为中国地区独家经销商,本案应当以软众公司在中国地区的售价作为参考;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其查询结果是在奥托恩姆公司取证之后,且目前该域名所有者系自然人谭红霞。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并经庭审核实,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奥托恩姆公司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5均提供了公证书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定;证据3亦均提供了公证书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亦予以认定,但其中的订货合同所涉软件与涉案软件的版本并不完全对应,故本院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综合认定;证据4为系对相关技术问题的解释,对其证明目的亦结合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综合认定。被告永绿公司提供的证据1、2虽均加盖了“苏州美年印务有限公司”印章,但在美年公司未到庭确认的情况下,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证据3系公证书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4为域名查询信息,经当庭审核,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结合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综合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永绿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奥托恩姆公司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2、如侵权行为成立,永绿公司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本院经审理查明:奥托恩姆公司系注册于美利坚合众国的法人,“MDaemon”系列计算机软件系该公司所开发的邮件服务器软件。奥托恩姆公司曾先后将该系列计算机软件中的“MDaemon9.0”、“MDaemon10.0”等版本在美国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版权登记信息显示“MDaemon9.0”开发完成于2006年,登记生效时间为2008年11月13日。诉讼中,奥托恩姆公司提交了涉案“MDaemon9.5.1”版本软件的安装光盘,打开光盘内的软件,其版权信息显示为“?1996-2006Alt-NTechnologies,Ltd”。永绿公司成立于2005年3月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研发、生产、销售:环保型纸制品;销售塑料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奥托恩姆公司为维护其相关知识产权,特别委托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国惠公司)单独或共同在中国境内代理任何奥托恩姆公司与其他当事人有关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办理的一切必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取证、提起诉讼、签署起诉状等,在授权期限内国惠公司可以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机构办理与案件有关的诉讼事务或其他事务。2013年5月17日,国惠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下称徐汇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徐汇公证处公证员王琦及公证人员沈益监督下,国惠公司代理人李士平操作公证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网络连接互联网,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电脑、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杀毒软件运行正常,网络连接正常;二、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李士平在计算机上操作进行屏幕录像(录像结果保存于电脑桌面新建的“MD证据保全三”文件夹中,该文件夹内新建名为“001”的文档,截图均保存于该文档);三、在电脑桌面,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网址后回车,屏幕显示“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向下拖动屏幕右侧滚动条后点击“公共查询”按钮,屏幕显示“备案信息查询”页面,在该页面的“网站域名”中输入“szyonglu.com.cn”进行查询,屏幕显示上述域名查询结果页面,即ICP备案主体信息为:“备案/许可证号:苏I**备12018709号-1;审核通过时间:2012年4月19日;主办单位名称:苏州永绿包装有限公司”;ICP备案网站信息为:“网站名称:永绿包装;网站首页网址:www.szyonglu.com.cn;网站域名:szyonglu.com.cn;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苏I**备12018709号-1”;四、在第2页显示的页面,点击“www.szyonglu.com.cn”网址,对上述操作过程所显示的部分页面全屏截图后打印,屏幕显示该网站名称为“永绿包装”,首页显示的内容为永绿公司的简介及相关链接;五、在电脑桌面,点击屏幕下方中“开始”按钮后,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cmd”命令,屏幕显示“cmd.exe”程序窗口,在该窗口分别输入“nslookup”、“setq=mx”、“szyonglu.com.cn”命令,屏幕显示上述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对上述操作过程所显示的页面全屏截图后打印,窗口界面显示“szyonglu.com.cnMXpreference=10,mailexchanger=222.45.75.157”;六、在电脑桌面,在“运行(R)”程序中分别输入“telnet222.45.75.15725”及“telnet222.45.75.157110”命令,屏幕显示该命令检测结果分别为“220szmini.cnESMIPMDaemon9.5.1;Fri,17May201315:51:59+0800”以及“+okszmini.cnPOPMDaemon9.5.1ready﹤﹥”;七、在电脑桌面,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szyonglu.com.cn:3000”网址和“http://222.45.75.157:3000”后回车,屏幕显示页面为邮箱登陆窗口,登陆窗口上方显示“VIPMAILSERVER”,下方显示“MDaemon/WorldClientv9.5.1?2006Alt-NTechnologies.”;八、上述操作行为结束后,停止屏幕录像,自动在“MD证据保全三”文件夹中生成文件名为“录像1”的EXE可执行文件。徐汇公证处于当日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4275号公证书,对上述监督过程予以记录,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及截图文档与实际情况相符。2013年5月17日,国惠公司再次向徐汇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徐汇公证处公证员王琦及公证人员沈益监督下,国惠公司代理人李士平操作公证处计算机,通过公证处网络连接互联网,进行了如下操作:一、打开电脑、进入“WINDOWSXP”操作系统,杀毒软件运行正常,网络连接正常;二、打开“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李士平在计算机上操作进行屏幕录像(录像结果保存于电脑桌面新建的“MD二次证据保全六”文件夹中,该文件夹内新建名为“001”的文档,截图均保存于该文档);三、在电脑桌面,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网址后,回车,屏幕显示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向下拖动屏幕右侧滚动条后点击“公共查询”按钮,屏幕显示“备案信息查询”页面,在该页面的“网站域名”中输入“szyonglu.com.cn”后进行查询,查询结果同2013年5月17日的证据保全;四、在第2页显示的页面,点击“www.szyonglu.com.cn”网址,对上述操作过程所显示的部分页面全屏截图后打印,屏幕显示该网站首页依然为永绿公司的简介及相应链接,点击其中的“联系我们”,进入一个网页页面,显示了永绿公司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页面右上角出现一个“MAILLOGIN”按钮,点击进去后,出现与5月17日证据保全相同的邮箱登陆窗口;五、在电脑桌面,点击屏幕下方中“开始”按钮后,在“运行(R)”程序中输入“cmd”命令,屏幕显示“cmd.exe”程序窗口,在该窗口分别输入“nslookup”、“setq=mx”、“szyonglu.com.cn”命令,屏幕显示上述命令检测结果的窗口界面,对上述操作过程所显示的页面全屏截图后打印,窗口界面显示“szyonglu.com.cnMXpreference=10,mailexchanger=222.45.75.157”;六、在电脑桌面,在“运行(R)”程序中分别输入“telnet222.45.75.15725”及“telnet222.45.75.157110”命令,屏幕显示该命令检测结果的分别为“220szmini.cnESMIPMDaemon9.5.1;Mon,17Jun201311:17:54+0800”以及“+okszmini.cnPOPMDaemon9.5.1ready﹤﹥”;七、在电脑桌面,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222.45.75.157:3000”后回车,屏幕显示页面为与5月17日证据保全相同的邮箱登陆窗口;八、上述操作行为结束后,停止屏幕录像,自动在“MD二次证据保全六”文件夹中生成文件名为“录像1”的EXE可执行文件。徐汇公证处于当日出具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5059号公证书,对上述监督过程予以记录,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及截图文档与实际情况相符。永绿公司为证明“szmini.cn”域名为美年公司所有,向本院出示了“站长之家”网站的一份域名备案信息,但该信息显示“”网站主办方为美年公司,审核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经当庭查询,“szmini.cn”域名现注册人为自然人谭红霞,注册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审理中,本院要求永绿公司明确其能否让美年公司到庭作证,永绿公司称美年公司已无法联系,不能到庭。诉讼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技术问题进行演示。奥托恩姆公司委托国惠公司技术人员做如下技术演示:1、安装软件,在电脑上安装“MDaemon9.5.1”软件(下称MD软件)。安装过程中新建一个管理员账号“admin”,并设置密码。安装完毕后提示为试用版。运行MD软件,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127.0.0.1:3000”(“127.0.0.1”为本地回环地址),可以进入MD软件邮箱登陆窗口,登陆窗口上方显示“WorldClientforMDaemon?”,登陆窗口下方显示“MDaemon/WorldClientv9.5.1?2006Alt-NTechnologies.”。输入之前设置的账号、密码可以进入邮箱收发系统。2、设置主域并解析,使用本机的域名解析系统(下同)。通过MD软件的设置系统将“mail.szmini.cn”作为主域添加到MD软件中,通过“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的路径,找到windows系统中的“hosts”文档,在里面添加“127.0.0.1mail.szmini.cn”并保存,使域名“mail.szmini.cn”指向本地回环地址“127.0.0.1”,以此模拟公网上“szmini.cn”域名所有者将域名指向公网上的邮件服务器所在的IP地址。3、主域检测,通过“CMD”命令,输入命令“telnetmail.szmini.cn25”,检测结果为“220szmini.cnESMIPMDaemon9.5.1UNREGISTERED;Fri,22May201509:59:26+0800”,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mail.szmini.cn:3000”,可以进入与第一步骤相同的登录窗口。4、设置次域并解析,通过MD软件的设置系统将“mail.szyonglu.com.cn”设置为次域,直接在IE浏览器上地址栏输入“mail.szyonglu.com.cn:3000”显示无法访问(此时域名未解析)。接下来在“hosts”文件中添加“127.0.0.1mail.szyonglu.com.cn”并保存。5、次域检测,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mail.szyonglu.com.cn”,可以进入与第一、第三步骤相同的登录窗口(域名解析后的结果)。对于上述技术演示,奥托恩姆公司称:一个邮件服务器上可以建立多个次域,主域和次域在收发邮件的权限上是一致的。但域名所有者需要将域名进行解析并指向某个服务器,该域名才可以通过该服务器进行收发邮件。永绿公司称:本次演示访问相关域名的3000端口出现的WEB界面即登陆窗口与证据保全公证时出现的界面不同,只有将两者的源代码进行比对才能证明系同一软件,否则不应当认定为同一软件。奥托恩姆公司回应称:证据保全公证时的源代码已经无法还原,技术演示出现的登录窗口与证据保全公证时不一样的地方仅在于上方的图片,但两者均显示版权属于奥托恩姆公司,系同一软件。为证明涉案软件的市场价格,奥托恩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软众公司与北京毕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及相应增值税发票。合同内容显示,“MDaemonPro邮件服务器软件(含2年产品升级)”及“SecurityPlusForMDaemon(含两年产品升级)”两款软件的单价分别为人民币18万元及9万元。永绿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奥托恩姆公司的官方网站页面一组,显示“MDaemon”系列软件的价格在150-760美元区间。关于该价格差异,奥托恩姆公司在庭审中称其已经授权软众公司为中国地区独家经销商,软众公司具有在中国境内独立定价的权限,其定价时考虑了进口软件的税费、软件汉化成本、利润等因素,故不同于境外的售价。本院认为:我国《》第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根据涉案软件的署名情况(体现为软件安装包的版权信息),并结合美国版权局的版权登记信息,应认定涉案“MDaemon9.5.1”计算机软件系美国企业奥托恩姆公司所开发并享有著作权。中国和美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中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奥托恩姆公司就涉案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奥托恩姆公司通过使用telnet指令方式远程连接被诉侵权邮件服务器端口,以查询服务器所提供服务的相关软件信息,该检测方式和检测结果均具有客观性,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该结果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证明力。本案中,IP地址“222.45.75.15725”所指向的服务器于2013年5月17日、6月17日两次被检测到正在使用涉案“MDaemon9.5.1”软件。又根据“nslookup”命令的检测结果,公证保全当时,永绿公司所主办的域名为“szyonglu.com.cn”的网站所对应的IP地址为“222.45.75.157”。由于同一IP地址可以对应多个域名,上述检测结果尚不能直接证明永绿公司存在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但结合奥托恩姆公司的技术演示,相关域名只有经过解析指向某个IP地址所对应的服务器,并通过MD软件的设置功能将该域名添加到MD软件之中,访问该域名的3000端口才能访问MD软件的邮箱登陆窗口并进行邮件的收发,而奥托恩姆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通过访问“http://szyonglu.com.cn:3000”可进入MD软件的邮箱登陆窗口,综合上述情况,应当认定域名“szyonglu.com.cn”已经过解析指向IP地址“222.45.75.15725”所在服务器,并添加于该服务器所安装的MD软件。永绿公司辩称其网站系委托美年公司制作和维护,其不存在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但因永绿公司所称的美年公司未到庭,该委托关系无法查实。即使委托关系属实,上述检查结果所涉的服务器是否系美年公司所有并负责管理,相关域名解析、添加行为是否系美年公司在永绿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之亦均无法查证。在此情况下,结合永绿公司网站内亦设有进入MD软件的邮箱登陆窗口的链接按钮这一事实,应当认定永绿公司存在使用涉案的“MDaemon9.5.1”软件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第(2010年著作权法修订后为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永绿公司未能证明其使用涉案软件系经合法授权或许可,应承担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应民事责任,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关于永绿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奥托恩姆公司所提供的销售合同及发票无法体现与涉案软件同版本软件的近期价格,亦无法证明涉案软件产品的成本和利润,不能直接作为奥托恩姆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依据。同时鉴于涉案“MDaemon”软件系研发于境外的计算机软件,考虑其税费、汉化成本和版本差异等因素,其在奥托恩姆公司官方网站上的标价亦不能直接作为奥托恩姆公司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依据。故本院将综合考虑“MDaemon”系列软件销售价格、永绿公司企业规模和经营性质、使用该软件的期间、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后果以及奥托恩姆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永绿公司赔偿奥托恩姆公司经济损失的数额。综上,依照《》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第三款、第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绿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奥托恩姆公司涉案“MDaemon9.5.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二、被告永绿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三、驳回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被告永绿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奥托恩姆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永绿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第二十四条除《》、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计算机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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