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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原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艾小元,欧兰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原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艾小元,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原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小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科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艾小元。委托代理人:谭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科亮,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欧兰。再审申请人重庆原典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原典公司)、艾小元因与被申请人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典公司、艾小元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原典公司在多次还款后,已经偿还了2003年借欧兰的40万元,原典公司法定代表人艾小元之所以仍在2011年出具《欠条》,是其不清楚之前还款,只是对原债权债务的重新确认。2、二审判决程序错误:在上诉过程中,我们即已收到一审法院强制执行的通知书。本院认为,1、关于原典公司于2011年3月9日出具《欠条》的原因及其效力问题:《欠条》上明确记载“现欠欧兰现金肆拾万元整,分两年还清,第一年还贰拾万元,第二年还贰拾万元,于2012年全部还清,若到时未还清,则剩余部分按1%的月息支付。2003年所出据的肆拾万借条作废,以本欠条为准”,表明原典公司出具《欠条》时知道当时尚欠欧兰40万元;另外,欧兰将40万元借款交付原典公司的时间是2003年4月9日,按照双方的约定,该款应当在240天后归还本息共计48万元,逾期每日需支付违约金,但原典公司直到还款期限届满后,才分别在2004年4月19日、2005年3月30日、2005年8月30日、2006年4月13日向欧兰支付了20万元、5万元、4.5万元和4万元,故根据双方约定,原典公司负有向欧兰清偿借款本金及违约金的义务,原典公司在2011年3月9日出具《欠条》时确认欠欧兰40万元,可以包括违约金,这与双方于2003年时的借款约定一致,也符合日常经验及社会情理。原典公司辩称该《欠条》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缺乏证据,不足以认定。2、关于二审判决违反程序问题:原典公司、艾小元所称的判决尚未生效即被执行问题,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即便原典公司、艾小元所述属实,一审法院未生效判决被执行事实并不是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事由。综上,原典公司、艾小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