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朱慧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朱慧(会)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李志强,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慧(会)增,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志强与被告朱慧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原告在诉状中所列被告朱慧增的住所地不明确,致使无法送达。经本院查询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朱慧增应诉,故依法驳回原告李志强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青田审 判 员 田 蕾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詹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