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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正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892号罪犯杨正旺,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5日作出(2004)郑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正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0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终字第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4年8月20日起。于2004年11月10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正旺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9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正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杨正旺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3年12月24日晚6时许,杨正旺伙同李志刚等五人经预谋后,携带尖刀、绳子等作案工具,窜到新密市宋集镇裴沟二队郑坤宝的租住处,由杨望风,李等人进入郑的住室,将郑妻汪树英捆住,为逼取财物,李志刚持刀照汪的腿部猛刺一刀,后抢走现金690元及银元10块,五人抢劫后,行至新密市来集镇马沟村石板沟铁路信号灯附近一路口,将骑摩托车路过此处的王少博按倒,对其实施抢劫,在抢劫中,李志刚朝王少博的左大腿捅了一刀,后由于王极力呼救,五人逃走。同时认定被告人杨正旺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正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20日、2014年9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3年12月20日记功1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正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正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刘瑞欣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