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李建民诉被告寇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寇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李建民,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寇迎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建民诉被告寇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经查: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于2006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又于2010年12月29日借款(两笔)2万元、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共三张),三笔借款均注明利息3分。借款共计6万元,均未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寇迎军分期归还原告李建民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共计7万元。自2015年8月30日始,每月月底支付500元,至履行完毕。如未按期支付,则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本金按未付的本金确定。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650元,原告自愿承担6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俊杰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