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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李建民诉被告寇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民,寇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李建民,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寇迎军,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建民诉被告寇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经查: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于2006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又于2010年12月29日借款(两笔)2万元、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共三张),三笔借款均注明利息3分。借款共计6万元,均未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寇迎军分期归还原告李建民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1万元,共计7万元。自2015年8月30日始,每月月底支付500元,至履行完毕。如未按期支付,则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本金按未付的本金确定。二、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回原告650元,原告自愿承担65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杨俊杰代理审判员  杜蓓勤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梦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