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英伟与闫德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英伟,闫德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229号申请执行人:赵英伟,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闫德会,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赵英伟与被执行人闫德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了(2015)舒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此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舒兰市人民法院(2015)舒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汝成审判员 张恒华审判员 任 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鳕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