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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XX程与被告曾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XX程,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刚平,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雪梅,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程与被告曾刚平、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XX程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旗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