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XX程与被告曾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1184号原告XX程,男,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曾刚平,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雪梅,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XX程与被告曾刚平、李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XX程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旗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凯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