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商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江美荣与李素林、李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美荣,李素林,李建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525号原告江美荣。委托代理人吴巍巍,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林。被告李建锋。原告江美荣诉被告李素林、李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江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楼小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丽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