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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占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占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驿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占林,男,1973年4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捕前住驻马店市驿城区。2014年3月3日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31日被广州警方抓获并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同年4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占林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占林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被告人田占林谎称是中铁集团某项目部经理,在陕西省西安市修高速公路工程及即将成为中铁集团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以帮别人承揽工程、安排工作、个人房屋出售等名义,骗取被害人翁某某、潘某某、高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财物共43.7万余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田占林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田占林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田占林辩解,其与潘某某、翁某某、刘某某、董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且已归还部分欠款;其未骗取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四人钱财。辩解其无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田占林谎称是中铁集团某项目部经理,即将成为中铁集团驻马店分公司负责人,并在陕西省西安市修建高速公路工程,以帮别人承包工程、送礼、安排工作及个人卖房等名义,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43.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2年11月以来,被告人田占林以帮助潘某某承包西安至成都高速公路工程需要送礼、交押金等名义,骗取潘某某人民币27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占林供述:2011年,他向在驻马店开宾馆的老刘谎称在中铁集团工作,准备在驻马店成立分公司并让老刘给他联系工程。老刘介绍他认识潘某某。后他以联系工程请客送礼为名多次向潘要钱约27万,该款一般打到与他共同生活的翁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后潘某某到北京、郑州、西安等地找他还钱,他躲避到外地。2.被害人潘某某陈述:2012年11月份,她通过刘某某认识田占林,刘某某介绍田占林是中铁集团项目部经理,田占林称其舅是中铁集团办公室主任,中铁集团要拨款1000万在驻马店设立分公司并让其负责,自己能安排工程。同年12月底,田占林以买地为由向她借款3万元钱,并给她出具一份加盖个人印章的欠条。后田占林又称他系中铁集团西安到成都高速公路第二十二标段负责人,让她找一些开工程车的司机。之后田占林以请客送礼、交押金等名义多次向她要钱约40万元,钱款大部分汇入田占林提供的翁某银行卡,一部分给田占林现金。期间,田占林通过银行转账还款1万元,后她多次打电话约见田占林都被拒绝。3.证人刘某某证言:2012年田占林自称在中铁集团工作,亲戚是中铁集团领导,中铁集团准备在驻马店市设立分公司,让其帮忙联系工程。后他将田占林介绍给潘某某。4.翁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欠条及记账单,证明田占林收取潘某某现金3万元及翁某银行卡多次存入现金情况。上述证据,能够印证田占林以做工程为名骗取潘某某现金27万元的事实,对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二、2012年以来,被告人田占林以承包工程需要请客、送礼等名义,骗取翁某某现金13万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占林供述:他以找工程的名义借翁某的父亲翁某某16万,陆续归还3万元,期间他给翁某某打一借条,还剩13万元未还,他没做工程,钱被他挥霍。2.被害人翁某某陈述:田占林自称其亲戚任中铁集团办公室主任,可承揽中铁集团工程,田本人承包了濮阳到河北高速公路第十二标段工程,后田占林以承包工程需请客送礼为名,向他借款十几万元,现仍有13万未还。3.借条,证明2012年7月20日田占林向翁某某借款后向翁某某出具15万元的借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三、2013年3月,被告人田占林以介绍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到高速公路工地干活需交保险费为由,骗取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现金各500元,并以向工人发工资为由骗取高某某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占林供述:他让潘某某联系开工程车的司机,后以交保险费的名义收取每名司机500元自己花销。2.被害人陈述⑴高某某陈述:2012年12月份,潘某某介绍他去田占林的西安高速公路工程干活。2013年2月份,田占林自称即将成为中铁集团驻马店分公司老总,公司已拨款1000万元,但拒绝他们到西安工地实地查看。后田占林称能把他和吴某某安排到中铁集团,让他交720元保险费。后田占林又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他借款1万元,2013年3月27日,他向田占林提供的翁某银行卡内转款5000元,后联系不上田占林。⑵王某某陈述:2012年12月份,田占林自称是中铁集团西安到成都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经理,让他和吴某某到工地干活。2013年3月,田占林说工地马上开工,让他交550保险费。⑶吴某某陈述:2012年12月份,他通过潘某某介绍认识田占林,田让其联系几名师傅给田占林高速工地开钩机。他联系四名师傅与潘某某、田占林见面后,田占林自称中铁集团准备在驻马店开分公司,其是老总,让工人到田占林工地干活,后田占林以工地开工为由让他交550元保险费。后联系不上田占林。⑷赵某某陈述:田占林以让他到田承建的西安到成都高速公路干活交保险为名骗他550元。3.证人潘某某证言,证明高某某、吴某某等人是田占林让她找的准备到西安至成都高速公路工地开工程车的司机,田占林以将高某某和吴某某安排到中铁集团名义让二人交钱,后未安排成也未退钱。另证明高某某向田占林提供的翁某银行卡上转款5000元。4.翁某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3月27日,翁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内转款5000元。上述证据,能够印证,田占林以交纳保险费的名义骗取四名被害人现金各500元,以给工人发工资名义骗取高某某5000元的事实,对相互印证部分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四、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田占林虚构其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鹏宇天下城有住房一套,并以将该房出售给刘某某为由骗取刘某某购房定金2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占林供述:他经刘某某的妹夫介绍认识刘某某,自称本人有工程,后借刘某某2万元钱。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3月,田占林到她经营的家俱店买家俱时与她家人熟悉。后田占林称其是做工程的,在鹏宇天下城有两套房子欲出售一套。她欲购买,田占林让她先交2万元定金。同年5月14日,她交给田占林2万元现金,田占林在收款条上加盖个人印章。之后她让田占林带她看房,田占林以各种理由推脱。同年6月,她得知田占林在鹏宇天下城未有住房,得知受骗后多次找田占林退钱,田占林以各种理由推脱,后联系不上。3.书证,即收条,证明田占林以购房订金名义收取刘某某现金2万元。4.辨认笔录,证明刘某某辨认出田占林即骗其钱财之人。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五、2013年6月,被告人田占林虚构事实取得董某某信任后,以急需用钱为由,骗取董某某现金1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田占林供述:他儿子在汝南清华园学校上学期间,他以做工程急用钱为名向儿子的老师董某某借款1万元,并称10天内还,该款至今未还。2.被害人董某某陈述:2013年她到汝南清华园当老师。同年6月,一位叫田占林的家长称在西安搞工程,投资比较大,拉钢材的车出车祸急用钱向她借款1万元。后她多次向田占林追要,田占林至今未还。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针对指控,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综合证据。1.书证⑴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证明田占林非该公司人员。⑵驻马店市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田占林入所时身体无新鲜外伤。⑶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田占林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4年3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月30日刑满释放。2.视听资料,即公安机关对田占林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证明侦查机关对田占林讯问时无非法取证情形。3.证人高某证言,证明田占林租住他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北段光明小区的房子居住,2014年4月房租到期后联系不到田占林。后他在警察见证下将田占林的东西登记后搬到一房间将门锁更换。另证明,田占林自称在中铁集团工作,在驻马店包工程并听小区保安说有好多人去找田占林要钱。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田占林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占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现金共计43.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田占林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田占林辩解其与潘某某、翁某某、刘某某及董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其无罪的意见,经查,田占林冒充中铁集团人员,虚构承包工程及自己有房子出售的事实,以请客送礼、卖房、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后逃匿,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田占林当庭辩解其未收取高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钱财的意见,经查,田占林在侦查机关曾供述其以保险费的名义收取几名司机各500元用于自己花费,该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潘某某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田占林收取四名被害人各500元及以发工资名义骗取高某某5000元钱的事实,田占林虽当庭翻供但无法否认其在侦查阶段供述内容的真实性,对田占林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田占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占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田占林退赔违法所得43.7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胡艳梅审判员  耿梅红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