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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49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伟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449号罪犯赵伟交,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樊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伟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赵伟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赵伟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伟交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3月2日,共获嘉奖23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10月均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因2013年度参加自学考试取得3科以上结业或毕业证书获得监狱记功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伟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伟交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