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桃园信用社与河北翔天农业开发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桃园信用社,河北翔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675号申请执行人:桃园信用社,住涿州市。被执行人:河北翔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桃园信用社与河北翔天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奎英申请本院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牛志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