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锦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金某。被告李某。现下落不明。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在网上聊天时相识,同年8月同居生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后感情很好,但被告每年均要外出,多则一个月,少则十几天。2013年6月23日,被告拿了家中现金无故离家出走,同年9月,原告通过被告朋友联系到被告,双方欲协议离婚未成,后再也联系不到被告。2014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无法联系上被告,原告申请撤回了起诉。但被告至今未回家,双方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金某、李某于2007年3月自行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双方婚后感情较好,2013年6月23日李某无故离家出走,同年9月金某联系到李某欲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未成,后李某一直无音讯,为此金某于2014年5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同年6月申请撤回了起诉。后李某仍无音讯,双方分居至今,故金某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2014)张锦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共同生活时间不长,2013年6月23日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后,双方分居至今,且被告一直无音讯,也未回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到庭答辩、质证的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0元,由原告金某、被告李某各负担32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杨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爱生人民陪审员 何永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亚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