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立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席广存诉王志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席广存,王志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立保字第299号申请人:席广存,居民。被申请人:王志杨,居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平邑县临涧镇石材开发区西首路北花岗石锯厂内的锯房两间,办公室四间及15年花岗石锯厂花岗石锯厂的承包经营权,予以保全2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万元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平邑县临涧镇石材开发区西首路北花岗石锯厂内的锯房两间,办公室四间及15年花岗石锯厂的承包经营权。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