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德福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祁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德福,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祁连县,农民。2014年12月5日因故意杀人一案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马某,青海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祁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字(2015)第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德福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学义、海晓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德福及其辩护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德福与妻子马某某在其家中睡觉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后二人准备休息时马某某手机微信收到新消息,马德福以马某某与第三者有染为由欲查看马某某的微信信息内容,遭到马某某的拒绝,二人继而发生争执和扭打,至凌晨5时许,有人拨打马某某的电话,马某某接听之后并未与对方通话,而是继续与马德福争吵,马德福质问马某某是否与第三者有染,争吵持续到凌晨7时许,马某某起床收拾东西准备回娘家,马德福便劝马某某留下遭到拒绝。于是,马德福从所在卧室内东面靠墙的衣柜抽屉内拿出平时家用的刀子朝马某某胸部、腹部各戳了一刀,欲将其杀死后自杀,马德福实施完犯罪行为后见马某某躺在床上向自己呼救,便用她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求救,并且协助公安干警将妻子马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某外伤后致十二指肠破裂、结肠破裂、腔静脉破裂、其伤情为重伤二级,致伤物为锐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德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德福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深感悔恨,向被害人为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伤害表示道歉。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马德福最终杀人的犯罪目的并没有实现,其原因是出于其个人主观意愿的停止,是其主观上不再追求,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系初犯,平时在村里口碑较好,热心帮助他人,此案是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被告人马德福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不深,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德福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5日凌晨被告人马德福与妻子马某某因在二人休息期间有人给马某某手机发信息和拨打电话一事发生争执。争执持续到12月5日早7时许,马某某准备收拾东西回娘家,马德福劝马某某留下遭到拒绝。于是马德福便产生杀死马某某后自杀的念头,遂从衣柜抽屉内拿出平时家用的刀子朝马某某胸部、腹部各戳了一刀,因出于害怕马德福未继续伤害马某某,后马德福准备自杀时被马某某劝阻。随后马德福用马某某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并且协助公安干警将妻子马某某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控制并抓获。祁连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认定,被害人马某某外伤后致十二指肠破裂、结肠破裂、腔静脉破裂、其伤情为重伤二级,致伤物为锐器。案发后被告人马德福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对马德福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祁连县公安局接警记录、警情信息表、祁连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无前科、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照片、现场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作案工具刀子一把、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技研究管理中心公青鉴(法)字(2014)0647号鉴定意见书、祁连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伤情照片、被害人马某某询问笔录、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马德福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福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马德福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马德福用刀子在被害人胸、腹部各戳了一刀,造成了被害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但并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被告人马德福由于害怕停止了伤害,并在被害人劝阻后,拨打了报警电话,与出警的公安干警一起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德福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在有条件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犯罪,后协助公安机关积极抢救被害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不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完成犯罪,是犯罪中止,应依法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德福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意见对犯罪形态认定不当,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德福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德福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德福是初犯、偶犯,悔罪表现明显,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被告人也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是因家庭纠纷引起,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马德福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马德福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不予支持。被告人马德福故意杀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重伤二级的损害后果,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不予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德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8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军审 判 员 李国安人民陪审员 王忠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才 毛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