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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辖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静与李玲、余智厚管辖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辖初字第10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雪峰,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被告余某某。委托代理人何亚娟,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被告余某某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李某乙住所地位于泉山区西苑民安园47-3-401室,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某乙与余某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乙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连续居住鼓楼区徐矿城紫薇园4-1-1101室达一年以上。李某乙、余某某居住在泉山区西苑民安园47-3-401室,属于徐州市泉山区司法辖区。因此被告余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侯 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王冬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