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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286号恢1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祝秀珍与李广庆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秀珍,李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86号恢1申请人祝秀珍。被执行人李广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广庆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