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286号恢1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祝秀珍与李广庆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秀珍,李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86号恢1申请人祝秀珍。被执行人李广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法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广庆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