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龙仁燕与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仁燕,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保字第00042号申请人:龙仁燕,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云财,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南山路89号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顾娟,总经理。申请人龙仁燕以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330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龙仁燕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青年街营业房一套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林云财、安徽中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33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