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823号被执行人刘海军,农民。被执行人刘海军因抢劫犯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1000元,承担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军因犯抢劫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8月23日止,现在服刑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对刘海军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如吉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孙居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保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