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岳民初字第1737号原告刘XX,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孟XX。被告周XX,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婉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