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兰芳申请执行杨立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芳,杨力铭,张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杨兰芳,男。被执行人杨力铭,男。被执行人张婉,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阆民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了裁定:对被执行人杨力铭在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缴纳的预收购房款128,769.00元予以提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杨力铭在四川省南部县海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阆中分公司缴纳的预收购房款128,769.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苟美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