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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省镇平县镇平宾馆与被告张胜振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镇平县镇平宾馆,张胜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字第378号原告:河南省镇平县镇平宾馆。住所地:镇平县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庆业,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海龙,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胜振,男。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南省镇平县镇平宾馆与被告张胜振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镇平县镇平宾馆撤回对被告张胜振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声扬审 判 员  王建阳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