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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奇涛与鲍峰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奇涛,鲍峰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保字第37号申请人李奇涛,1972年9月1日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被申请人鲍峰宇,住吉林省梨树县,吉C4J1**号黑色起亚越野车注册、实际所有人。申请人李奇涛因与被申请人鲍峰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鲍峰宇注册所有的吉C4J1**号黑色起亚越野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奇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鲍峰宇注册所有的吉C4J1**号黑色起亚越野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洪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