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沈阳鸿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钟伟红、长春市鑫运生鲜经销店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鸿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钟伟红,长春市鑫运生鲜经销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鸿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钟伟红被执行人长春市鑫运生鲜经销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鉴于该案与另案当事人相同,故予以合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宽民初字第14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