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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6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霍×1等与霍×3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345号原告霍×1,女,1969年7月27日出生。原告霍×2,男,1942年10月5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霍×3,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霍×1、霍×2与被告霍×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霍×1、霍×2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霍×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1、霍×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霍×1、霍×2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