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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747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匡欣,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中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钿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