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伍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747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匡欣,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伍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判员 伍中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钿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