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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港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鸿海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勇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鸿海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港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鸿海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周勇,男,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鸿海和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滨港民初字第5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秀丰审判员  杨英杰审判员  张洪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孟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