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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57号原告:李某,女。被告:卞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明月,东平县东平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忠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