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辖终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夏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夏宗美,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辖终字第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宗美,女,汉族,1962年8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邢小旺,江苏南京正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133号。负责人文彰。原审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秦红商初字第49号上诉理由及请求: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上诉人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故本案应由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仙鹤街133号,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学峰审判员 沙孝民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修海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