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李家东与李家顺、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东,李家顺,丁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家东。被告:李家顺(李加顺)。被告:丁磊。原告李家东与被告李加顺、丁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成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家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加顺、丁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家东诉称,被告李家顺欠我7万元,2014年6月16日付我1.5万元后下欠5.5万元,至今未还。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加顺偿还本息6万元,被告丁磊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明确为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5.5万元,利息0.5万元放弃。本院认为,被告李家顺分两次共计向原告李家东借款7万元,因未予归还,原告李家东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本院依法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加顺偿还原告李家东借款7万元。判决生效后,经本院强制执行,被告李家顺偿还借款1.5万元,并与原告在被告丁磊的担保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李家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2010)东民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已处于本院执行程序,原告李家东再次向本院起诉,该借款系基于同一借款事实,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家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