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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东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东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816号原告:台州市东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春亮。委托代理人:刘忠兴。被告: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杨。被告: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思卫。原告台州市东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海翔川南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东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东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东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6元,减半收取5558元,由原告台州市东新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炜民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葛丰满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马阳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