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凉执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武威市天梯山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市天梯山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金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247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天梯山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军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字海本院受理的武威市天梯山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字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金字海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天梯山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44576元,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每月按双方约定的2%支付违约金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2元、执行费58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7000元(包括案款44576、利息1432元、案件受理费992元)、执行费584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生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锡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