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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丘荣与蓝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荣,蓝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丘荣,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蓝锦,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畲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荣与被执行人蓝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及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蓝锦名下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其有房产、车辆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1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丘荣今后举证被执行人蓝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