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青龙与被执行人刘晓琳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龙,刘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30-2号申请执行人张青龙,河北省三河市居民。被执行人刘晓琳,四川省仪陇县居民。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琳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多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