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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民初字第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蔡纪婷与被告张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纪婷,张金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1940号原告蔡纪婷,女,生于1973年12月8日,汉族。被告张金会,男,生于1956年8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纪婷与被告张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6月30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纪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金会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纪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纪婷负担。审 判 长  宋卫中代理审判员  王云单人民陪审员  蔡 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