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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陆民特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某飞、黄某芬等与林健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飞,黄某芬,黄某娟,林健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陆民特字第13号申请人黄某飞。申请人黄某芬。申请人黄某娟。法定监护人黄某威。被申请人林健珍。系三申请人之母。申请人黄某飞、黄某芬、黄某娟申请宣告林健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某飞、黄某芬、黄某娟诉称,林健珍系申请人的母亲。三申请人父亲黄兆云于2006年2月2日因各种疾病死亡,2007年9月6日林健珍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三申请人由其祖父黄某威抚养教育和监护。现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林健珍失踪,并指定黄某威为林健珍财产代管人。三申请人为其陈述事实提供有下列:1、三申请人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三申请人诉讼主体适格;2、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监护人身份事实;3、被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诉讼主体适格;4、公安机关证明原件,证实申请人父亲黄兆云死亡的事实及其家庭人员信息;5、陆川公安局马坡派出所、马坡镇人民政府、马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马坡镇六平村委会共同盖章证实被申请人林健珍的身份及其下落不明的事实证明原件;6、三申请人生产队队长身份证明及证实被申请人林健珍下落不明事实的证明原件;7、马坡镇六平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原件,证明被申请人林健珍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及三申请人生活困难的事实。经查,被申请人林健珍,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系广西陆川县马坡镇六平村新屋村民小组,身份证号码××,1995年3月11日与三申请人父亲黄兆云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于1997年10月10日生育男孩黄某飞、2000年10月8日生育女孩黄某芬、2002年10月8日生育女孩黄某娟。2006年2月2日三申请人父亲黄兆云因各种疾病死亡,2007年9月6日林健珍离家出走,经亲属朋友多方寻找,至今音讯全无,下落不明已满2年。林健珍出走期间,其子女黄某飞、黄某芬、黄某娟随祖父黄某威生活。2015年3月3日黄某飞、黄某芬、黄某娟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林健珍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3月19日在《广西法治日报》登报发出寻找林健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本院认为,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证据6、证据7中均反映林健珍于2007年9月6日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但其提交证据3中又反映林健珍于2013年1月31日办理户口迁户,其证据证明时间冲突,本院对三申请人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黄某飞、黄某芬、黄某娟宣告林健珍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黄 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缪银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