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徽阜阳煜恒路桥公司与蒙城县白杨林场曹店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阜阳煜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蒙城县白杨林场曹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70号原告:安徽阜阳煜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张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城县白杨林场曹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瑞云,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阜阳煜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县白杨林场曹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阜阳煜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阜阳煜恒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