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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振坤与李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168号原告李振坤。被告李乾。原告李振坤与被告李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日,被告以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元,被告书写了欠条,承诺2月4日归还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另,被告曾为原告女友杨露还信用卡欠款8000元,虽然被告在2014年12月27日全额偿还了一次,但在次日又将所还欠款全部刷走,多刷走6400元,被告给杨露出具了欠条,承诺2015年1月11日偿还,但到期后仍未偿还,原告只能替女友偿还,为此依法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欠款23400元及利息280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乾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被告李乾在使用原告李振坤女友杨露的信用卡后,向杨露出具了欠款6400元的欠条一张。同年2月1日,被告李乾以工程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70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承诺同年2月4日前偿还。约定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推诿不还,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李乾向原告李振坤借款17000元后,向原告出具了欠款条据,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所欠债务,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故原告的该项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杨露债务6400元的请求,因原告提交的债权凭证载明的债权人为杨露,故该债权应由杨露主张,原告李振坤无权以自己名义主张。对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乾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其抗辩权的自愿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乾偿还原告李振坤借款17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李振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李振坤承担31元,被告李乾承担4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涛审 判 员  李晓红代理审判员  周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