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阁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剑阁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孙某某,女,生于1985年8月4日。委托代理人:陈星光,四川睿桥律师事务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2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明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