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琳与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琳,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34号原告:王琳。委托代理人:杨丽丽,唐山市路南区文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号。被告: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坤源里天元大厦。原告王琳诉被告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王琳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刘树芬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孙福先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昕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