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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蒲文义诉被告陈福飞、陈顺全、李龙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文义,陈福飞,陈顺全,李龙志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蒲文义,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盛翀,遵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陈福飞,女,199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陈顺全,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李龙志,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文义诉被告陈福飞、陈顺全、李龙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文义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证据不足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文义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蒲文义承担。审判员  罗信亮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