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邹彬、王银翠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银翠,邹正和,余世会,邹彬,邹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019号原告王银翠,女,生于1961年9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邹正和,男,生于1940年3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余世会,女,生于1942年2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邹彬,男,生于1984年6月2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邹宏,男,生于1991年9月1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牛石嵌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913757-2。法定代表人谭朝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可,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渝文,该公司职工。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园林街96号附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164441-9。法定代表人郎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美荣,重庆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银翠、邹正和、余世会、邹彬、邹宏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公司、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晓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日、6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王银翠、邹正和、余世会、邹彬、邹宏和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银翠、邹正和、余世会、邹彬、邹宏和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银翠、邹正和、余世会、邹彬、邹宏和第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30.00元,减半1115.00元,由原告王银翠、邹正和、余世会、邹彬、邹宏连带负担1075.00元,由三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华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审判员 戴晓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章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