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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泌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斌、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日16时许,泌阳县公安局黄山口派出所接到匿名举报称:在泌阳县黄山口乡耿庄村委杜庄李某某家西院墙外菜园内种植的有罂粟,泌阳县公安局黄山口派出所���班民警迅速出警,在泌阳县黄山口乡耿庄村委杜庄李某某家西院墙外菜园里查获罂粟711株。经调查查明,该711株罂粟系李某某于2014年年底种植在他家菜园内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销毁清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711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种植罂粟非以盈利为目的,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星广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