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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804号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绍功,该公司法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利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宁。本院受理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宁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宁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市舒漫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质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苗旺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