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执字第4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瑞集团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天瑞集团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42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地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天瑞集团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鲁民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天瑞集团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按照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天瑞集团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瑞集团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振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晓明 关注公众号“”